(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疔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每次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