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 35 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35 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 35 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过本合同定义的 35 种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轻症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 10 种轻症重疾(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4起 180 日后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10 种轻症重疾(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较小值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5 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合同定义的 10 种轻症重疾(一种或多种),轻症重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与 5 万元人民币的较小值为上限。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过本合同定义的 10 种轻症重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