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74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普通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普通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护理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治疗包括:1门诊肾透析;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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