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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知识指要(三)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1.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概念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方式组织在一起, 以合同方式予以安排的再保险。其中以成数再保险部分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 即线数作为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

  2.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

  (1 )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 规定合同自留成分和最高责任额,保额超过限额时, 则按另定的溢额合同予以分保。这种混合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先用成数再保险处理小额业务, 当保额较大, 成数分保限额被超过时, 再利用溢额合同进行再保险。在这种混合分保合同中, 成数部分是溢额部分的自留额, 这部分业务在溢额合约分配之前, 由参加成数合同的再保险人优先接受, 所以称为“优先额”, 至于是否参加溢额部分, 则完全自由。

  (2 )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 其自留部分按另定的成数分保处理。比如一个5 根线的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100 万美元, 分出公司认为自留额偏高, 于是又安排了一个成数分保合同, 其中自留30% , 分出70% , 这样,在该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中自留责任由原来的100 万美元减为30 万美元。

  3.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运用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并无固定形式, 可以根据分保公司的需要和业务性质而定。不过, 往往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譬如原保险人对某种业务若组织成数分保合同, 可能支付较多的分保费; 若组织溢额分保合同, 因保费和责任的比例悬殊较大, 不具备条件; 如采取临时分保方式予以安排, 则手续繁多, 费时费力。

  为此, 可采用这种混合再保险方式, 来协调各方面的矛盾, 弥补两种合同的不足之处。比如, 通过这种合同, 可以将一部分质量好的小额业务分给再保险人, 使双方的经营结果更趋一致。不过, 这种混合分保方式尚未流行, 其主要原因是计算程序过多、账务复杂。

  (四) 一揽子分保合同

  1. 一揽子分保合同的概念

  合同再保险的通常惯例是仅限于某一险别, 如汽车险成数分保合同、航空险溢额分保合同、人寿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等。原保险人若根据需要, 将若干不同险种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予以再保险, 这种合同叫做一揽子分保合同, 亦称为综合分保合同。

  2. 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

  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经营稳定性较强。比如我国某保险公司1991年将火险、汽车险、航空险、船舶险和洪水险等多种险别组织了一个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 承保范围系我国各省、市和地区(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除外) ,该业务年度虽然由于安徽等地的特大洪水对合同成绩有所影响, 但其他险别的业务可以弥补一些, 不致于由此而导致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出现亏损。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合同不规范, 承保险种中容易混杂劣绩业务, 而且账务管理较复杂, 费用开支较大。

  3. 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 保险单的承保内容也有所变化, 如一揽子保单既包括进出口运输保险, 也包括原材料加工期间的普通财产保险等。原保险人采用何种再保险方式, 要根据业务需要和保险单的承保内容等。一揽子分保合同多采用成数分保方式, 这种合同在20 世纪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曾比较流行, 其后  日渐少用, 除美国和欧洲某些国家应用外, 其他再保险市场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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