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年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者等于51周岁:自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之和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或等于52周岁:在第八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自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上一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加基本保险金额的3%之和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
(3)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②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③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职业等级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①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②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③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等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