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中暑、过敏、病毒或细菌感染 (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在内的 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1、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如该标准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自新标准生效时起适 用新标准;
1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 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17、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18、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9、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器官移植或修复、视力矫正,牙齿整形以及安装及购买伤残用 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配镜或者助听器等);
20、因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以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21、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镶牙费、 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2、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造成的延长出院。
亮点一:住院医疗0免赔,可以报销更多。
暂无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