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60周岁前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60%;被保险人60周岁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年后,被保险人确诊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2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年后,被保险人确诊除前两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30%。
中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中症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60周岁前首次确诊中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90%;被保险人60周岁后首次确诊中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60%。
第二次中症保险金: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确诊除第一次中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中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60%。
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轻症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60周岁前首次确诊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45%;被保险人60周岁后首次确诊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30%。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确诊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30%。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确诊除前两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30%。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30周岁前,确诊合同约定特定疾病,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约定重疾、中症、轻症,豁免后续未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年满18周岁前,给付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两者较大项;年满18周岁后,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项。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
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接受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每一个保单年度内,给付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本公司根据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间隔1年,再次确诊同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20%;前3次获赔的重大疾病均为除特定心脑血管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间隔180天,首次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20%;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可附加)
投保人患重疾、中症、轻症、身故、全残,豁免后期未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