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20 种,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 种),且确诊时未满 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 种),且确诊时已满 60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同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已投保)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一: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 3 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的效力终止。
三、可选责任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因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1 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同一种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的效力终止。
四、可选责任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 “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 “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保险金。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