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10-28 14:17:53

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三峡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105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保障,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患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90天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5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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