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间隔期为365天,当累计给付达到3次时,本合同终止。
(4)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8)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①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③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9)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