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过实施细则》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第一天,同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满足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增的方式向小王发行股份,达到融资目的,当时股价为10元,则上市公司向小王发行的股价不得低于8元,在8元到10元之间。
出现以下情况,上市公司需要重新确定定增价格:
1、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已过。
2、方案发生变化。
3、其它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此之外,定增的个股具有一定的限售期限,在限售期限内,投资者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一般来说,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