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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寿险购买五大条款 避免终身寿险四大误区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购买寿险要留意的五项条款

  人寿保险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复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 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特别是以下五项条款:

  一、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 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 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复效条款。如果 保险单所有人在 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三、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 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预期年化收益权。如果没有 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五、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 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终生寿险购买有哪些误区

  误区1:有了社保就够了

  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许多单位都为个人购买了保险,其中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包括养老、失业、疾病、生育、工伤,但这些保险所提供的只是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不能满足家庭风险管理规划和较高质量的退休生活。特别对于支撑整个家庭的顶梁柱而言,一定要购买意外、终身寿险,以防不测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颠覆。

  误区2:终身寿险是死后或快死时才能得到的保险,所以保了也没用

  保险保障的不是疾病或死亡,而是在发生不幸时的资金财务保障。家里的顶梁柱是一定要购买的,为整个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误区3:终身寿险保障高,什么人都可以买

  根据保险公司的限制,高龄人士是不可以购买的。同时,因为寿险根据年龄计算费率,高龄人士缴费偏高,不划算,可改买意外保险进行保障。

  误区4:定期寿险比终身寿险便宜,买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的费用相比较定期寿险来说,是要高一些,但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当考虑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保障时间长,而且只要维持合同有效,保险金最终必将给付(因为人总有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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