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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与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约定, 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人是取得保险主管机关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 并填写投保单,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人可以以自己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 为自己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也可以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 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还可以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不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采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即有经济利益的混合原则。投保人对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其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 对同意投保人以其为被保险人的人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 他的生命和身体受保险合同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为保险事故。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投保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它的成员可以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法人可以是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也不得对其承保,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此类保险不在此限, 但保险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有关监督机关规定的限额。胎儿与已死亡的人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 由于保险合同以他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因此他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同时, 人身保险合同, 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因此被保险人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指定、更改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 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约定,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没有规定资格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也可以是无血缘关系的人。受益人只享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不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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