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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与抗辩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全面、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才能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预期目的。

  三、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与抗辩

  (一) 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或者债务人从事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 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同履行的保全表现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请求撤销权。合同履行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投保人与保险人互为债权、债务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同样会涉及到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问题。如在财产保险中, 假如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 该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既不向保险人转移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又不向第三人追偿的, 则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直接向该第三人追索。

  又如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以后, 免除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义务, 则保险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免除行为或者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当然保险合同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的履行保全与一般的合同履行保全是有差别的。在保险合同中, 有关保险合同履行保全方面的权利如代位权、请求撤销权等通常是由保险人来行使的; 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往往没有这方面的权利。有关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三节。

  (二) 合同履行的抗辩

  所谓抗辩是指对抗或阻止对方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是指由于出现抗辩的事由而抵消或中止依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抗辩除因合同约定的抗辩事由的出现行使抗辩权外, 还包括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仅履行部分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则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则是指依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应先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合同债务的能力或者没有履行诚意, 资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 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债务人。保险双方当事人不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同样会出现对方行使抗辩权而抵消或者中止自己一方义务的问题。如投保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险费或者少交保险费则保险人可以中止合同或者减少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等。当然, 保险当事人行使抗辩权, 须依《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不安抗辩权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这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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