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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成立的时间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因此, 保险合同的设立, 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者在法律上称之为“ 要约”, 后者称之为“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因此,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二个程序。

  (一) 要约

  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又称之为“ 要保” 或“ 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程序和首要程序。投保人的要约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采用要保书( 亦称投保单) 形式。要保书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印就。要保书的内容除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的基本情况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 、住址、保险标的(对象) 及坐落地点等以外, 还包括了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范围等内容。投保人要求保险时, 首先应当填写要保书。投保人在填写要保书时, 必须按要保书所列内容逐一如实填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因为保险人询问的这些问题足以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告知不实或者不如实填写要保书,保险合同无法订立; 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 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 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同意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要保书中提出的全部条件, 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的承诺, 既可以由保险人自己作出, 也可以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作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的同时, 又附有其他条件的, 则这种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承诺, 而只能作为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 只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后, 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 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 确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来说,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按照我国保险法, 保险合同以保险人的同意承保( 即承诺) 的时间作为其成立的时间。因此, 确定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上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表示其已经同意承保。

  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其同意承保的时间, 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应当注意,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时间是往往不一致的。在许多情况下,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再签发交给投保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的时间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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