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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健利保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12-24 14:21:25

利安人寿健利保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20种中症、42种轻症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5、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保至70岁或保终身

等待期:90天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含)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40%、50%、60%,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30%、35%、40%,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少儿特定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成人特定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且在年满 5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成人特定疾病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详见附件 1)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并于初次确诊特定恶性肿瘤之日五年后,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与前一次特定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特定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特定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③前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七、生命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疾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八、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九、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保险费的 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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