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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自驾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19-11-13 15:15:34

平安附加自驾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

2、产品特色

是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8-67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至70周岁

(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2)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所称的“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登记颁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与车辆实际用途需保持一致。

以下不属于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营业车辆”:

①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②无行驶证的机动车、有行驶证但未明确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

③摩托车和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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