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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星保倍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10-24 15:14:27

复星联合星保倍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复星联合健康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保障产品,提供108种重疾、25种中症和40种轻症保障,其中重疾赔2次,第一次赔基本保额,第二次赔120%基本保额,中症赔2次,每次赔基本保额的50%,轻症赔3次,依次赔30%、35%、40%。

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以豁免后续保费,还提供身故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保至70、80周岁、保终身

等待期:90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豁免保险费责任、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其中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

一、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 108 种

(一)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与《复星联合附加星保倍护理保险合同》(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共有 25 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共有 40 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其中,发生轻症次数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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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责任继续有效,且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息)×200%;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复星联合附加星保倍护理保险合同》(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一) 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列明的恶性肿瘤。

(二) 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满足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18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特别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首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项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首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能追溯轻症或中症赔付。

(3)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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