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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守护一生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9-02 14:51:37

中银三星中银守护一生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中银三星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105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40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也有保障,患中症或轻症疾病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终身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公司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症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对同一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至少为90日。若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与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至少为90日。若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4)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公司将不接受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5)额外保障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0个保险单年度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保障特别保险金。

(6)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身故时本合同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②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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