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时间:2019-08-21 16:46:56

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1、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8-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月交、季交、半年交

保险期限:≤1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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