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时间:2019-08-21 15:53:59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1、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身故处理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含住院津贴)。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1年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3)身故处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限额内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因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抢救开始之后的十四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含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诊疗而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含住院津贴)。

本公司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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