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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国民健康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7-26 11:42:59

国华国民健康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2、产品特色

(1)是一款重疾险产品,提供基本疾病保障+可选保障;

(2)基本保障包括100种重疾、20种中症(最多赔3次,每次赔50%)、40种轻症(最多赔3次,每次赔30%),确诊重疾、中症或轻症即可豁免保费;

(3)可选保障包括身故保障、恶性肿瘤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男性特疾11种、少儿特疾12种、女性特疾9种)。

(4)本款产品即为支付宝上的健康福·重疾险。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2)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除“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本合同同时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可选部分

1、身故保险金(方式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方式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3、 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

(1)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10.9 重大疾病”释义中的恶性肿瘤。

上述“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与持续。

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18周岁(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18周岁(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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