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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吉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7-12 10:56:03

长城吉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等待期为90天,提供40种轻症疾病、25种中症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障,轻症疾病可赔付3次,中症疾病可赔付2次,恶性肿瘤康复金可给付5次,5年后第二次患恶性肿瘤,可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0天

(1)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②达到疾病终末期;③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①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②达到疾病终末期;③身故或全残的。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上条三种情形之一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三次给付比例依次为30%、30%、40%,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症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该重大疾病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至第五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期间,我们将于每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5)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本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若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再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按再次确诊恶性肿瘤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符合本主险合同项下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③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若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本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被确诊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8)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9)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0)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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