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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6-26 10:04:23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北京人寿

2、产品特色

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1)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五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受90日的限制。

(6)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7)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8)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中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10)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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