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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心安•质重防癌医疗保险H2016

时间:2019-05-13 17:05:24

太平洋心安•质重防癌医疗保险(H2016)

1、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医疗保障,最多可给付1.5的倍基本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质子重离子治疗费可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续保至85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

保险期限:1年

(1)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前30日内的确诊医疗费用及确诊后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①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②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上述公式中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不包括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进行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恶性肿瘤进行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为限。

(2)特定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为限,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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