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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时间:2019-05-06 10:44:59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1、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定期健康保障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特定疾病保障,还提供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至一年内发生重疾、特定疾病或者身故可给付已交保费的2倍金额。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18-50周岁

缴费方式:5/10年交

保险期限:10/20年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和一年的限制。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和一年的限制。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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