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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时间:2019-05-06 09:57:2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1、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健康保障产品,保障期限为终身,提供40种重大疾病保险,10种特定疾病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身故也有保障,还能为被保险人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还可根据合同的现金价值申请保单借款,额度为当时现金价值的80%。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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