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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和谐健康之享条款介绍

佚名            来源:

  安邦和谐健康之享是一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可保障60种疾病,保障期限灵活可选,该款产品最大的特色是保额能够翻倍。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安邦和谐健康之享的保障内容。

  安邦和谐健康之享条款介绍

  安邦和谐健康之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险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和谐附加轻症疾病保险条款、和谐附加豁免保费轻症疾病保险条款组成。下面,给大家介绍主险即和谐健康之享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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