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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佚名            来源: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预期年化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⒈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⒊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⒍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⒈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⒉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⒊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⒋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⒍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⒎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

  ⑴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⑵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⑶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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